单证文件 进阶 浏览 更新于 2026-08-31

Form D

Form D (ASEAN-China FTA Certificate of Origin)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单证coofta

核心释义

Form D 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官方机构签发,用于证明货物原产于自贸区成员国,进口方凭此享受协定税率。它是中国与东盟十国之间货物贸易享受关税减免的核心凭证。与非优惠的原产地证(CO)不同,Form D 必须证明货物满足协定规定的原产资格——通常是完全获得,或区域价值成分(RVC)达到 40% 以上并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要求。未提交 Form D 的货物只能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知识扩展

优惠原产地证与非优惠原产地证的区别:
非优惠产地证(CO):仅证明货物的原产国,不带来关税减免;
优惠产地证:证明货物满足特定贸易协定的原产资格,可享受协定税率。
我国常用的优惠产地证:
- Form D:中国—东盟自贸区;
- Form E:中国—东盟(早期收获,部分表述中 Form E 亦指东盟);
- Form F:中国—智利;
- Form A:普惠制(GSP),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 Form R / Form B 等:对应不同协定。
原产资格的判定:
- 完全获得:货物完全在成员国境内生产或获得;
- 实质性改变:非原产材料经加工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达标;
- 直接运输规则:货物须从出口成员国直接运抵进口成员国,经第三国中转须满足特定条件。

实操要点

1. 出货前向贸促会或海关申领 Form D,需提供发票、装箱单与产品成本明细;
2. 核对 HS 编码是否在协定降税清单内,不在清单内的商品申请了也无效;
3. 证书上的出口商、生产商信息要与商业发票一致,不一致会被进口国退证查询;
4. 经第三国中转的货物要办理中转证明(如香港中检的"未再加工证明");
5. 证书应在签发后规定期限内使用,逾期需重新申领。

常见误区

误区一:有 CO 就能减税——CO 不带来关税优惠,必须用 Form D 等优惠产地证。
误区二:所有商品都能享受协定税率——只有列入降税清单且满足原产资格的货物才可以。
误区三:中转不影响优惠资格——未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进口国可拒绝给予优惠税率。

业务实例

出口越南的瓷砖凭 Form D 享受东盟协定税率,关税从 25% 降至 0,需在装运后 3 天内向海关申请签发。

来源依据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D)签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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