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款 进阶 浏览 — 次 更新于 2026-08

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

贸易条款

核心释义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是贸易合同中约定当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受影响一方可免除延迟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是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二是不可避免(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防止);三是不可克服(事件后果无法克服)。典型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和武装冲突、政府行为(禁运、出口管制变更、海关关闭)、疫情(如新冠疫情在特定阶段被部分认定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含三部分内容:事件范围列举(列出具体事件类型)、通知义务(受影响方须在事件发生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后果处理(延迟期间中止履约义务、若延迟超合理期限任一方可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可能时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导致履行显失公平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国《民法典》第 533 条)。CISG 第 79 条规定了类似的免责规则但用词为 "障碍"(Impediment)而非不可抗力。

延伸理解

实际场景不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贸易流程中的概念,涉及条款、单证与合规,决定买卖双方的权责划分。
相近辨析贸易术语(如 Incoterms)易混,不可抗力条款易与相近贸易条件混淆,区分看「费用与风险转移的边界」。

知识扩展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有差异。中国《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CISG 第 79 条采用 "障碍" 概念,标准类似但措辞不同。ICC 制定的不可抗力示范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2020)将事件分为三类:清单列举事件(自然/政府/社会事件)、超出一方控制、阻碍一方履约。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须个案判断——封城期间工厂停工可能构成,但单纯的商业亏损不构成。ICC 示范条款增加了 "艰难情形"(Hardship)条款作为补充,处理虽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导致履约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实操要点

不可抗力条款须明确:事件范围(建议采用列举 + 兜底条款如 "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通知时限(事件发生后 7-15 天内书面通知)、证明文件(商会或政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后果处理(延迟超过 X 天任一方可解除合同)。中国贸促会(CCPIT)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在涉外合同中有较高认可度。发生不可抗力后须及时通知并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如改道运输、寻找替代供应源),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免除。

常见误区

常见错误一是将市场价格波动或汇率变动视为不可抗力——这些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二是发生不可抗力后未及时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免除责任。三是误以为不可抗力自动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仅中止履约义务,延迟超过合理期限后才可解除合同,须一方主动行使解除权。四是将疫情一律视为不可抗力——须看具体影响是否导致履行不可能,而非简单的经营困难。

业务实例

疫情封控按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来源依据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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