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整柜 进阶 浏览 — 次 更新于 2026-08

留置权

Lien

留置权

海商法费用

核心释义

留置权(Lien)是承运人或相关方在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等相关费用未获清偿时,依法留置并(在一定条件下)变卖货物的担保物权。海商法下的留置权使承运人得以控制货物作为求偿担保,但行使须符合法定程序与通知义务,不得任意扣货。留置权与质押、抵押同属担保物权,区别在于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前提,且无须转移所有权。海上货运中,承运人留置权是运费回收的重要保障。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运费拖欠等场景中被承运人频繁援引。

延伸理解

实际场景留置权是海运业务中的基础概念,涉及订舱、提单、装卸与目的港交接,是外贸主干运输。
相近辨析海运术语历史久、缩写多,留置权易与相近缩写混淆,区分看「它指单据、费用还是交接节点」。

知识扩展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成立前提——承运人须实际掌管货物方可留置,一旦交货即丧失留置权。它与所有权保留不同:留置不转移所有权,仅暂停交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到付运费、滞期费均可成为留置事由。收货人长期不提货时,承运人留置并依法变卖是行业常规救济手段。

实操要点

行使留置权前应书面通知义务人与利害关系人,明确留置依据与金额;留置范围以未受偿债权为限,不得超量留置。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拒付运费时,承运人可依法申请拍卖留置货(须遵循法院/海关程序),价款优先清偿债权。

常见误区

误区一:船公司可随意扣货——留置须有合法债权且程序合规,滥用留置构成侵权。
误区二:留置等于取得所有权——留置仅暂停交付,须经法定程序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业务实例

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行使留置权。

来源依据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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