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关务 专业 浏览 更新于 2026-08-25

倒扣价格

倒扣价格

倒扣价格

申报valuationtax

核心释义

倒扣价格方法是海关估价的第三顺位方法:以被估货物、或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口国境内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的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关税、进口环节税与合理利润和一般费用后,倒算得出完税价格。它的适用前提是货物已在境内形成销售,因此必须有真实的销售数据支撑。与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关系有一个特殊规则:通常倒扣价格排在计算价格之前,但应进口商的请求,两者可以颠倒适用。这一安排是因为关联企业交易中,生产方往往掌握成本数据而进口方掌握销售数据,允许选择对自身更有依据的一种。

知识扩展

倒扣价格的计算结构:
起点:境内第一级(最大销售总量)销售单价
扣除项:
- 境内发生的佣金与经纪费;
- 境内运费、保险费与相关费用;
- 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
- 境内发生的合理利润与一般费用(含销售、管理、财务费用)。
关键限定条件:
- 销售对象须为无特殊关系的买方;
- 销售时间应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
- 须按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价,而不是高价零星销售。
与计算价格的适用顺序:原则上倒扣在前,但应进口商请求可颠倒,这是《估价协定》为照顾关联企业而设的例外。

实操要点

1. 销售数据要与被估货物进口时间相近,间隔过长会被认为不能反映进口时的状况;
2. 扣除项须有真实凭证,尤其是境内运费、佣金与利润,不能笼统估算;
3. 采用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价,零星高价销售不能作为倒扣基础;
4. 关联企业进口时,如能取得境外生产成本数据,可主动请求改用计算价格方法;
5. 货物进口后经过加工再销售的,另有规则处理,不能简单按成品售价倒扣。

常见误区

误区一:直接用售价当作完税价格——必须逐项扣除境内发生的费用、税费与利润,否则税基被明显高估。
误区二:随便挑一笔销售就行——须按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价,且销售时点与被估货物进口时相近。
误区三:倒扣价格一定排在计算价格之前——应进口商请求两者可以颠倒,这一例外在关联企业估价中很实用。

业务实例

进口货国内售价 200,倒扣运费保费关税利润后估得完税价 150。

来源依据

WTO 估价协定 / 倒扣价格估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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