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关务 专业 浏览 更新于 2026-08-25

计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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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valuationtax

核心释义

计算价格方法是海关估价的第四顺位方法:以被估货物的生产成本为基础,加上出口国生产方向我国出口同类货物所实现的正常利润与一般费用,再加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合计计算出完税价格。它主要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这类交易缺乏公开市场上的可比成交价,倒扣价格也不易取得,唯有生产方掌握真实的成本数据。它的适用难点在于成本资料:海关需要审核境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而这些记录往往不在境内、也不一定按我国估价口径编制。因此本方法虽然规则清晰,实际使用频率远低于成交价格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方法。

知识扩展

这种方法的思想源头可以上溯到布鲁塞尔估价定义,那是 1950 年代欧洲国家采用的以"正常价格"为基准的估价体系,按假设的公开市场条件推算货物价值。1979 年守则改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准后,从生产成本正推的思路仍被保留下来,成为一种补充方法。它与倒扣价格的推演方向刚好相反:倒扣法从进口国转售价格往前推,扣除税费与利润后倒挤出进口环节的价格;计算法从出口国生产成本往后推,叠加利润与运保费正向推算结果。两条路径得出的数额常常差距可观,这正是协定允许进口商申请调换两者次序的原因,掌握成本资料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避免被从高价估。境外账册的核实是横亘在规则与现实之间的难题,实践中常依赖双边海关行政互助渠道,或由企业提供经审计的会计资料替代实地核查。

实操要点

1. 事先与境外生产方沟通成本数据的可取得性,无法提供就无法走这一方法;
2. 成本数据须能区分料件、人工与制造费用,笼统的出厂价不能替代成本核算;
3. 利润与一般费用按出口国生产方的正常水平计算,不是按我国市场水平;
4. 关联企业如能取得成本资料,可主动请求优先适用本方法,避免被按可比价格从高估价;
5. 商业机密确有顾虑时,可与海关沟通资料提供方式,但拒绝提供将导致本方法不适用。

常见误区

误区一:计算价格是最常用的方法——它排在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倒扣价格之后,实际适用频率很低。
误区二:出厂价就是计算价格——计算价格要按料件、人工、制造费用逐项归集,再加利润与运保费,不是简单引用发票价。
误区三:利润按国内水平算——估价口径以出口国生产方对华出口同类货物的正常利润与一般费用为准,不能用进口国市场利润替代。

业务实例

关联方交易无公开成交价,按生产成本+合理利润计算完税价。

来源依据

WTO 估价协定 / 计算价格估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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