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
核心释义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海关估价的第二顺位方法:当成交价格方法无法适用时,海关按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一致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与商誉,允许存在不影响价值的微小外观差异;"类似货物"指虽非处处相同,但具有相似特性、相同组成材料、能发挥同样功能并在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适用上优先采用相同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时再采用类似货物的价格。除此之外还须满足多个条件:货物须由同一国家(地区)生产,且是在相同商业水平与基本相同数量上的交易。
知识扩展
"相同"与"类似"的判定尺度:
- 相同货物:物理特性、质量、商誉全部一致,仅允许不影响价值的表面差异(如颜色);
- 类似货物:特性相似、材料相同、功能相同、商业上可互换,但不必完全一致。
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 生产国别相同;
- 进口时间同时或大约同时(通常以进口前后各 45 天为参考);
- 商业水平相同(同为批发或同为零售);
- 数量基本相同,数量差异过大时要做调整。
如果两个以上的可比价格都符合条件,海关选取其中最低的一个。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因选择高价而抬高税基。
在六种估价方法中,本方法与成交价格方法同属"成交价格类",排在倒扣价格、计算价格之前。
- 相同货物:物理特性、质量、商誉全部一致,仅允许不影响价值的表面差异(如颜色);
- 类似货物:特性相似、材料相同、功能相同、商业上可互换,但不必完全一致。
必须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 生产国别相同;
- 进口时间同时或大约同时(通常以进口前后各 45 天为参考);
- 商业水平相同(同为批发或同为零售);
- 数量基本相同,数量差异过大时要做调整。
如果两个以上的可比价格都符合条件,海关选取其中最低的一个。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因选择高价而抬高税基。
在六种估价方法中,本方法与成交价格方法同属"成交价格类",排在倒扣价格、计算价格之前。
实操要点
1. 被审价时可以提供自己掌握的可比货物成交资料,但须能证明国别、时间与商业水平的一致性;
2. 数量差异要按商业惯例调整,大批量与小批量的单价不可直接套用;
3. 存在多个可比价格时,海关按最低者估价,企业不必担心被刻意选高;
4. 同一集团内不同主体进口的同款货物常被用作可比对象,关联交易的定价要格外谨慎;
5. 对海关采用的可比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说明数据来源,并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2. 数量差异要按商业惯例调整,大批量与小批量的单价不可直接套用;
3. 存在多个可比价格时,海关按最低者估价,企业不必担心被刻意选高;
4. 同一集团内不同主体进口的同款货物常被用作可比对象,关联交易的定价要格外谨慎;
5. 对海关采用的可比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说明数据来源,并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常见误区
误区一:随便找个同类产品的价格就行——须同时满足同国别、同时间、同商业水平与数量基本相同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误区二:相同与类似可以混用——相同货物优先,只有在找不到相同货物时才用类似货物。
误区三:可比价格越多越好——海关选最低的一个,刻意提供高价反而可能拉高自己的税负。
误区二:相同与类似可以混用——相同货物优先,只有在找不到相同货物时才用类似货物。
误区三:可比价格越多越好——海关选最低的一个,刻意提供高价反而可能拉高自己的税负。
业务实例
某新规格机器无成交价,参照同期进口的相同型号机器价格估价。
来源依据
WTO 估价协定 / 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